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基于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的公平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它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双方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不以种族、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另外决定公平责任时,通常还要考虑下列因素: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当事人是否有受益的情况等等。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公平原则均有规定。《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贯彻于合同的订立、履行、责任的承担等合同关系的始终。以公平责任原则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补救了法律规定的不足,使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进一步法律化,不仅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及时解决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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