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损害赔偿是指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在执行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国家机关对公民或法人所受的损失给予赔偿。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活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这些规定说明了行政损害赔偿的赔偿内容,也说明了我国的行政机关赔偿是国家赔偿的性质,是由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被害的公民或法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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