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下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到危及到了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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