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经营者应负何法律责任
作者:禹州法院 娄玉谦 王长友 徐晓勇
所谓包庇,是指明知是违法犯罪者,而予以庇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从职责上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对任何违法者都应当给予相应的制裁,而不能使其逍遥法外。但在实践中,总有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违法犯罪者给以庇护,使其免受法律制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这里所称的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经营者的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非但不予制止,反而有意使之规避法律、免受追究的行为。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经营者的行为严重违背其法定职责,故应使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其法律责任有下述两种情况:
一是行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如果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一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仍然予以包庇使其免受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包庇经营者,构成犯罪的,为徇私舞弊罪。关于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拘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卞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对明知经营者已构成犯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刑事追诉,因而构成犯罪的,为徇私枉法罪。
关于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我国《邢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指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