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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合同审核六重点是哪些
    日期:2015-12-05 点击:133次

    合同审核六重点是哪些依据组织的长远规划、战略目标、近期工作计划,对相关项目进行市场、政策、方向等方面的评估,进而对合同缔约目的、预期效果进行决策性分析,形成合同起草指导意见,并对合同草稿进行立意审查的过程。

  • 追讨债务需要哪些证据呢
    日期:2015-12-05 点击:134次

    追讨债务需要哪些证据呢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

  • 亲属间借款要注意什么
    日期:2015-12-05 点击:89次

    亲属间借款要注意什么对于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款当时其对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投资进行了基本的形式审查,并且符合理性第三人的判断标准,对于明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及一般经营周转所需的借款金额,应当苛以更严格的审查义务,避免将全部风险转嫁到举债人配偶一方。对于形式上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实际在赌场等场所产生的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若经进一步审查为非法债务,则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 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怎么办
    日期:2015-12-05 点击:232次

    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怎么办一是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这是基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出的回避。二是自行回避,即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之一的,主动提出回避。

  • 分居超过两年能自动离婚吗
    日期:2015-12-05 点击:136次

    分居超过两年能自动离婚吗新婚姻法弟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中虽然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的规定,但不是分居满两年就一定可以离婚。

  • 遭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日期:2015-12-05 点击:154次

    遭遇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 装修工程有争议 举证不足应分成
    日期:2015-12-04 点击:147次

    装修工程有争议 举证不足应分成一审法院经审审理认为,我爱我家公司虽然主张客户对装修工程不满意,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其主张,相反丰某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证明了工程延期系因为项目存在增项所致,并非丰某的主观愿意,故判决我爱我家公司按照双方约定的工程款分配比例向丰某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19000余元。

  • 委托“公民”打官司 有偿代理行不行
    日期:2015-12-03 点击:176次

    委托“公民”打官司 有偿代理行不行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精神,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考虑到刘先生确实履行了维权协议约定的义务,付出了劳务,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支出,尹女士亦从刘先生的代理行为中实际获得了法律服务,应当支付刘先生完成代理事项所需的必要费用。最终,二审法院酌定尹女士给付刘先生5000元。

  • 村内垃圾站起火 责任由谁承担
    日期:2015-12-03 点击:343次

    村内垃圾站起火 责任由谁承担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垃圾站系公共场所,香屯村委会和香屯经济合作社作为管理者职责范围限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即村内垃圾的堆放和清理。二被告对于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双方分担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香屯村委会和香屯经济合作社赔偿刘某及其所在的公司经济损失二万余元。

  • 报废车辆流入社会 车主回购要求索赔
    日期:2015-12-02 点击:103次

    报废车辆流入社会 车主回购要求索赔保险公司辩称,在车辆交付给修理厂后,配合过户的后合同义务应由吴某来履行,而且车辆没有过户实际上只是影响吴某购车的资格,吴某本人并没有经济损失。车辆已经转让,吴某不会承担任何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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