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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丈夫因争吵“软禁”妻子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日期:2015-12-23 点击:104次

    丈夫因争吵“软禁”妻子 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只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应注意区分民事欺诈与错误行为
    日期:2015-12-23 点击:143次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中应注意区分民事欺诈与错误行为,孙先生主张其在购买涉案产品时某品牌公司的销售人员告知其所有某品牌产品都是意大利原产,但未就其主张的该事实举证。孙先生主张因其朋友表示某品牌男款羽绒服质量不错故购买涉案产品送给该朋友,但因涉案产品中文标签的产地标注错误使其朋友对其产生不信任,导致其名誉受到一定程度贬损,并间接导致其投资的公司业务受到影响,但孙先生未就其主张的损害存在举证。

  •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认定
    日期:2015-12-23 点击:178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认定《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上述的司法解释进行更加明确的补充规定。

  • 过错方过错证明的证据收集
    日期:2015-12-23 点击:172次

    过错方过错证明的证据收集上述证据分类是就多年来诉讼实践中遇到的证据所做的大概分类,而谈及一个具体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很难做到这几类证据一一俱全,通常情况下,所举的证据具有单一性、证据相互之间无法印证、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等特点,大大影响了证据的证明力,从审判实践的结果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够支持的比率很小。

  • 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的律师代理
    日期:2015-12-23 点击:162次

    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的律师代理

  • 律师如何代理涉外离婚案件
    日期:2015-12-23 点击:176次

    律师如何代理涉外离婚案件国内诉讼离婚案件多是以调解书结案,但涉外案件应该尽量以判决书结案。因为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比调解书更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如果遇到某些国家不认可调解书,那就会给国外一方造成极大的麻烦。这一点东城区人民法院考虑的就比较周到,即使是协议离婚的,他们也只给判决书不给调解书。

  • 房屋托管中介的风险
    日期:2015-12-22 点击:225次

    房屋托管中介的风险一是中介公司有违约现象,为多赚取租金差价,中介公司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违反约定转租他人,另外,中介公司还拒付或延付租金,甚至多次更名逃避责任,致使出租方不能按时足额收到租金;二是出租方在房屋的出租、管理中存在问题,例如未慎重选择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后坐等收租金,忽略对房屋的管理等等。

  • 村委会免去组长职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诉讼
    日期:2015-12-21 点击:210次

    村委会免去组长职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民小组组长则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及组长的选举及任命均属于村民的自治范畴,这两者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我国民法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 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劳务费 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5-12-21 点击:287次

    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劳务费 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
    日期:2015-12-20 点击:124次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农民、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非常贫穷,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供赔偿,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判其高额赔偿,必定要打法律“白条”。由于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既影响裁判的权威,更常常引发被害方上访、闹访问题,法律与社会效果均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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