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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约定贷款展期并不必然构成贷款展期
    日期:2015-12-17 点击:98次

    约定贷款展期并不必然构成贷款展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贷款展期的认定问题,往往被忽视或简单化地将贷款展期理解字面含义,约定贷款展期即构成贷款展期,从而导致此类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较大的偏差。如对于本案争议焦点即铁富镇政府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对贷款展期的认定。

  • 餐饮行业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
    日期:2015-12-17 点击:122次

    餐饮行业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规则,被告使用“老麻抄手”的行为应分别予以对待。当“老麻抄手”单作为食品名称时系在形容食品口味,属于在原有含义范围内的正当使用,但被告通过网络宣传“老麻抄手”的餐馆店招和特许经营项目则不属于合理使用,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 挪动车辆丢失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5-12-17 点击:89次

    挪动车辆丢失的责任承担,先刑后民原则必须是在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针对同一行为或同一主体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中,陈某的车辆丢失涉及被盗和马某挪动车辆且保管不善两个行为,且盗车人和挪车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陈某起诉要求马某赔偿损失,是基于马某的挪车行为造成的,并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和追究盗车人的刑事责任,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和审判并无不当。

  • 一元保管摩托车,丢失如何赔偿
    日期:2015-12-17 点击:120次

    一元保管摩托车,丢失如何赔偿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车位租赁合同是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必须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必须能够体现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车辆的实际占有和控制这一本质法律特征。而租赁合同的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或履行特定行为。

  • 本案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日期:2015-12-17 点击:156次

    本案原告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则。本案的民事诉讼是因犯罪行为所引发,被害人在正常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因基于被迫将山场低价转让同样的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应从张某所获之刑发生法律效力,即陈某不能行使权力之障碍消失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本案“100万”巨款是否属不当得利
    日期:2015-12-17 点击:126次

    本案“100万”巨款是否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本案中,原告举出的银行《落地处理凭证》,证明原告将100万元转入被告账上。原告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主张这100万元是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应由其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

  • 被“冲卡”车辆撞伤可否提起一般民事诉讼
    日期:2015-12-17 点击:244次

    被“冲卡”车辆撞伤可否提起一般民事诉讼存在行政法律关系。执法单位设卡履行执法检查,与赖某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因为交通局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是其职责,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 驾驶员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对地域管辖有无影响
    日期:2015-12-17 点击:129次

    驾驶员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对地域管辖有无影响本案的货物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在合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所以,不能将买卖合同中以人民币计价给付货款等同于借款合同归还货币的接收行为。另外,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本起买卖合同的卖方为原告江苏某化纤公司,买方为山东某经营部,现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履行货物交付的地点,送货单上驾驶员的签名仅仅代表运输人员与卖方的货物交接,由于运输人员并无明确授权的内容,所以送货单上约定管辖等条款的内容对买方不应产生约束力。由于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应移送山东某经营部所在地法院管辖。

  • 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否撤销赠与合同
    日期:2015-12-17 点击:169次

    部分共同共有人可否撤销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李根应继续履行。因为房屋赠与合同是李根、王英、李璐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李根与王英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缺乏共同共有人双方的合意的情况下不能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支持。

  • 承揽雇佣法律关系混同对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责任承担
    日期:2015-12-17 点击:98次

    承揽雇佣法律关系混同对提供劳务者受伤的责任承担承揽雇佣法律关系混同的纠纷中,当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承揽人存在管理过失、提供劳务方自身分别有过失时,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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