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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如何认定文学或艺术作品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日期:2021-01-06 点击:699次

    如何认定文学或艺术作品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描述对象确定,其在作品的内容中如果包含侮辱、诽谤等内容,对被描述的对象名誉权有损害的,则构成侵害名誉权,受害人可以请求作者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例如,贾某在以马某为原型的人物传记中对马某使用侮辱性词汇,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贾某侵害了马某的名誉权。

  • 疫情期间培训机构停课,剩余课时费怎样才能要回来
    日期:2021-01-03 点击:1452次

    疫情期间培训机构停课,剩余课时费怎样才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刘贵祥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
    日期:2021-01-03 点击:291次

    刘贵祥就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回答记者提问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考虑到民法典对担保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制定了新的担保司法解释,共有71个条款,其中有10多条与营商环境有密切关系,特别是世行在获得信贷指标上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都作了具体规定。

  • 2021年北京拟出台“公共户”落户政策,哪些人可以申请
    日期:2021-01-03 点击:212次

    2021年北京拟出台“公共户”落户政策,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户”的落户条件 “公共户”的落户条件户口被登记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落户: 1.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2.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3.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 遇到性骚扰时应如何寻求救济
    日期:2021-01-02 点击:422次

    遇到性骚扰时应如何寻求救济近些年,“性骚扰”事件经常见诸报端。特别是校园里发生的性骚扰事件更是因涉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而备受关注。为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

  • 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利与弊
    日期:2020-12-16 点击:157次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便是父母也不可以随便出售子女名下的房产。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
    日期:2020-12-09 点击:160次

    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为多人时,如何继承股东资格,如何行使股东表决权当继承人为多数时,公司应变更股东名册,按照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析分各人的持股份额,将他们分别登记为股东。这样,每位继承人均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别独立地行使自益权和共益权。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基于继承而增加股东人数也不会对其他股东的权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 面对不忠,你该如何锁定出轨证据?
    日期:2020-11-05 点击:196次

    我们珍视爱情的美好,尊重婚姻的神圣,但如果婚内夫妻有一方出轨,你该如何锁定出轨证据呢?出轨方应该负有何种法律后果?

  • 以抵账方式进行房屋交易,可认定为购房者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
    日期:2020-10-27 点击:303次

    以抵账方式进行房屋交易,可认定为购房者已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死亡的不能适用“转继承”
    日期:2020-10-13 点击:272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死亡的不能适用“转继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被继承人生前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份额并没有确定,在该部分遗产并未特定的情况下,对继承人生前抚养较多的人并没有实际取得其应得份额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该部分财产并不属于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的遗产,所以其继承人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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