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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专栏简介

北京民商诉讼律师网内容包括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具体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触电事故损害赔偿、学生伤害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产品责任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邻权纠纷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工程承包纠纷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等近百余种损害赔偿类别的民商诉讼纠纷。

  • 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103例
    日期:2020-04-17 点击:201次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103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买卖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 偷拍偷录证据的是与非
    日期:2020-04-16 点击:164次

    偷拍偷录证据的是与非“私自录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关键要看录音是否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

  • 房产证加减名一文全看懂!
    日期:2020-04-16 点击:10176次

    房产证加名减名,父母、配偶、子女流程大不同!想要改动房产证上的名字有几种不同的方法,会涉及到产权、债权、税费等各种问题,而且房产证改名字对于婚前、婚后,是否有贷款未偿清有不同解释,不同情况的办理费用也不相同。

  • 假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日期:2020-04-12 点击:351次

    假离婚中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有效吗夫妻双方因子女就学问题“假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又签订《协议书》约定一定期限内复婚,并以房屋归属作为条件。因此,可以证明《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因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法律效力。现双方均明确表示不愿复婚,对于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处理。

  • 离婚房产分割的26种情形及变化
    日期:2020-04-10 点击:278次

    离婚房产分割的26种情形及变化你认为是你家的房子到底是不是你的?到底有没有你一半?更有可能,是你个人的房子却能变成夫妻共有,夫妻共有的房子却变成个人所有,如果这些你都不懂,那么,一旦有风吹草动,你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或者分给对方一半),绝非耸人听闻。

  • 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如何处理
    日期:2020-04-09 点击:439次

    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如何处理在离婚案件涉及到的仍处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另一方做出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另一方购买人身保险或是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后,将另一方指定为受益人非常普遍。

  • 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日期:2020-04-08 点击:234次

    执行清偿顺序究竟应“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适用“先本后息”的清偿顺序原则计算执行付款,即: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有效吗
    日期:2020-04-07 点击:100次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全部由一方承担”有效吗,协议的约定并不排除子女在必要时向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权利,该“必要时”应考虑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只有在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给付能力时,才能在合理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 离婚律师谈“捉奸”证据作用有多大
    日期:2020-04-07 点击:393次

    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对于离婚果真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

  • 私人侦探常用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日期:2020-04-06 点击:293次

    私人侦探常用的取证方法有哪些对于以胶带为介质的录音材料,基本上不容易被改动,因此,只要录音手段和录音器材合法,证据效力较高。而对于以数码器材如MP3、录音笔等数码设备录制的录音材料,在原始录制后,复制以及编辑相对可能性较大,容易为对方否认,对法院采纳有一定的难度。不论怎样,有证据提交总比没有证据提交好。如果使用的是市场上有售的音像器材,而不是限制使用以及禁止使用的音像器材(如针孔式摄像机),在适当的场所,如是在公共场所而不是在别人的私密场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只要具备关联性,就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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