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会议研究了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内容的具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有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等内容,以及有关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为了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并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指引,我们组织起草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2021年3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9日印发。本文就《纪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取得的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果。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并同步启动《总则编解释》的起草工作。
当“九民会议纪要”遇到“民法典”,60个交叉点一定要看清楚,在双务合同中,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原告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被告主张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
《民法典》无效合同的44个处理规则要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未规定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合同不成立时也可能发生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此时应当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因此,在无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本文所述要点皆可用于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民法典》后,“违约金过高”的认定依据+方法+举证+调整原则损失赔偿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以下称“损失范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新理念与新实践法谚云:“有损害必有救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侵权责任制度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该编在总结原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回应,并吸收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相应补充和完善。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评析——以“可以适用”为中心法无溯及力为原则,有溯及力为例外。法律实施前发生的案件,当时无规定而生效法律中有规定的,法律可以溯及适用于实施前的案件。这是法律有溯及力的一种例外情况,被称为空白追溯或补缺例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和修改条文解读婚姻法、收养法实施以来,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民法典“风险自担”原则的法律适用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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