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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技巧专栏简介

诉讼技巧

  • “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日期:2020-04-01 点击:182次

    “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安放录音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在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在公共场合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出售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 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内容作为证据
    日期:2020-03-11 点击:163次

    如何正确地运用微信内容作为证据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聊天双方对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的表态。不仅如此,由于可以以手机号码、qq号等非实名注册微信账号,导致在证据认定过程中难以核实主体身份。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

  • 什么是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日期:2020-01-20 点击:115次

    什么是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金融借款合同主要存在于个人、企业与银行之间,核心内容在于银行(出借方)如约放款,借款方按期还本付息。但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计算不同于一般民间借贷中利息按照本金*利率*时间的简单方式计算。

  • 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
    日期:2019-12-23 点击:148次

    无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适用过失相抵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并不排除适用过失相抵,但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即不因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 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必须满足这3个条件,否则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日期:2019-12-22 点击:155次

    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必须满足这3个条件,否则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
    日期:2019-11-17 点击:119次

    微信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根据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定案证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确定微信聊天的双方为本案当事人;确定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聊天的内容不能含糊不清,且具有相对完整性,能够反映当时想要证明的事实。另外,电子数据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还用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 简析微信电子证据在购物合同纠纷案中的采信问题
    日期:2019-11-10 点击:132次

    简析微信电子证据在购物合同纠纷案中的采信问题在过去,通常的证据一般以书证和物证为主要形式,以电子方式保存的资料,极易因人为操作更改、系统技术故障等,人为或意外的原因而发生改变。因此,若想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合法的证据,并且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并非易事,要将聊天截图、语音等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就必须满足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 诉讼调解和解的妥协是否构成自认
    日期:2019-11-08 点击:3708次

    诉讼调解和解的妥协是否构成自认当事人在诉讼调解和解过程中的认可并非只是限于案件事实,还包括与该事实相关的实体权利的处置。再审申请人主张认诺属于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不同于认可案件事实,错误认为本案不适用《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属于对法律概念的误认与曲解。

  •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
    日期:2019-11-05 点击:240次

    债权人能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债务人的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涉及身份关系和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不能成为独立的诉,只能与主诉离婚一并处理,而离婚只涉及男女双方,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 试析护理依赖程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计算
    日期:2017-12-31 点击:106次

    试析护理依赖程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计算不论是残疾辅助器具费还是护理依赖程度比例,都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来加以确定的。因此,有的法院直接采用司法鉴定意见中的意见,而有的法院则认定两标准中的护理依赖程度比例为最高比例,若受害人配备了残疾辅助器具能进行一定生活自理的,可以酌情扣减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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