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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149次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楼栋和建筑面积申请预售许可,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应楼栋的出让建筑面积与规划证不一致的,需变更出让合同调整相应部分的地价款后方可申请预售。

  •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185次

    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证颁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1日后,按成片小区或多栋楼签订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在同时交纳出让合同定金、按单栋楼计算的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后,可申请核发已交清地价款的有关整栋楼相应分摊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凭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核发该栋楼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170次

    关于个人拆迁补偿减免契税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532号)第十一条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减免税资料,正确使用法律文书,切实保证审批工作质量。

  • 关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225次

    关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的通知被举报的购房家庭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书面核查请求及有关材料报核查小组。核查小组在一定期限内对购房家庭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情况,将再次公示。再次公示后,仍被举报的,按上述程序再行处理。

  •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日期:2015-02-01 点击:110次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受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后,当事人共同申请撤销房地产权属转移申请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将各方提交材料退还申请人。当事人单方申请撤销房地产权属转移申请,并提交已告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有关材料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中止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须双方共同申请。

  • 关于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201次

    关于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城近郊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问题。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交易办公室印章。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期:2015-02-01 点击:149次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中土地出让金收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5-02-01 点击:355次

    关于执行《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中土地出让金收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经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核,限价销售,且经济适用住房均为近年内建成,原则上上市出售成交价格不低于政府限价。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政府限价的,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可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格征收相关税费,评估费用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日期:2015-02-01 点击:196次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
    日期:2015-02-01 点击:285次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补充规定须核定家庭收入的申请购房人应如实填写《核定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核准盖章,没有档案的暂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由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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