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入市交易中有关规划管理问题的通知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在入市交易中,应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执行.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可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有关办法执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告,报市规划委组织审批或上报审批。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5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自1998年底推出以来,各个项目销售火爆,甚至出现“井喷”、“断顿儿”现象,但买房人中不少是已经有了房的投资型买家。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对中低收入者的“微利房”,投资型买家显然不应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目标客户。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届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关于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方当事人以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为由要求注销尚未完成的网上信息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核实后在系统中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注销申请表(经纪成交)》并打印,申请注销的一方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到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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