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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9-27 【实施日期】2003-9-27

【发布单位】国土房管局 【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3]85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房改办,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为配合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北京地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改办、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经过协商,现就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备案制度。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向北京市、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提供中央在京单位具体名单和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明细清册:北京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确定的管理范围,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3]1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手续。

二、城近郊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问题。城近郊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登记表》上加盖交易办公室印章。

出售人已确定交易对象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物业费和供暖费清结证明和《登记表》等材料,买卖双方可自行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出售人未确定交易对象的,也可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选择的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代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机构代其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其它房地产中介机构暂不能承担该项工作。以后,通过实践再扩充房地产中介代理服务机构。

三、远郊区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问题。远郊区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出售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物业费和供暖费清结证明等材料到远郊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填写《登记表》。远郊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职工所在单位或住房原产权单位提供的职工住房档案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方可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根据《通知》中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相关规定,向远郊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供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的明细清册。列入明细清册的住房,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为其办理上市出售的相关手续。

四、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的信息反馈。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随统计月报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交易情况一并按月向市国土房管局上报。市国土房管局汇总后,再向交易办公室定期反馈交易结果。信息反馈的样表格式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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