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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 房产法规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5-02-01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发布日期】2004-7-1 【实施日期】2004-7-1 【发布单位】市国土房管局 【文号】

为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同时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含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采用商品房预售申请书和预售方案的格式文本。

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4)、已交清全部出让金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及地价款交纳情况核实函);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

(5)、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总平面图;

(6)、市或区(县)建设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证明材料;

(9)、商品房预售方案和预售商品房的分层平面图;

(10)、属于绿化隔离地区内的项目提供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楼栋和建筑面积申请预售许可,若《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应楼栋的出让建筑面积与规划证不一致的,需变更出让合同调整相应部分的地价款后方可申请预售。

四、2004年7月1日前签定《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扣除出让合同定金后,申请预售范围部分已交地价款不足整栋楼的,须补足后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

五、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的申请程序

(1)、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在网上点击预售证申请栏目,在线填写申请预售商品房的相关信息,提交成功后下载打印预售商品房申请表和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加盖本单位印章(骑缝章)的预售商品房申请表和商品房预售方案,以及其它应提交的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申请密码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查询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

六、预售许可证批准后,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进行公示。

七、开发企业预售登记备案应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上申请办理(有关程序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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