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18 【实施日期】2004-1-10 【发布单位】北京市建委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的精神,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建立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公示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按不同类别如实填写审核表,向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申报申请材料,经审核合格,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办公现场(地址:东花市北里东区1号楼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楼大厅内)公示栏中公示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二、市开发办、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联合组成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核查小组(以下简称核查小组)。核查小组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对被举报家庭的住房和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小组设立举报电话010-67187268。
三、被举报的购房家庭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后,提出书面核查请求及有关材料报核查小组。核查小组在一定期限内对购房家庭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后,符合购买资格的家庭情况,将再次公示。再次公示后,仍被举报的,按上述程序再行处理。
四、本通知适用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具体解释由市开发办负责。
五、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一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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