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违反法定形式要求但确定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代书遗嘱效力如何认定在一般民事法律领域内,特别是合同法或物权法领域,寻求和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民法现代化以来的一项重要成果。但在继承法特别是遗嘱法律规定中,却有着各种关于形式要件的规定。具体在本案中,法官基于民事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确认代书遗嘱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谈话是否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如何用好遗嘱这件法律工具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加,不少老年人在晚年会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但是宥于子女多,担心分配不均会影响子女间的亲情关系,甚至直接影响子女们履行赡养义务的积极性,因此,选择了使用遗嘱的方式来对自己去世后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但写遗嘱可不是件简单的事,不少老人因为写遗嘱,不但夙愿未达成,还让子女们走上了法庭,打起了官司。
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还能要求接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的期间是两个月,在这期间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受遗赠的实体权利。对于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27 条的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赠是否有效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遗赠的有效条件包括:第一,遗赠人须具有遗嘱能力;第二,遗赠人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第三,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未履行遗赠所附义务,是否有权受领遗赠附义务的遗赠,是指遗嘱中受遗赠人接受遗赠附有一定的义务,当受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接受遗赠。在附义务的遗赠中,受遗赠人履行义务是其取得遗产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义务,才能接受遗赠。假如放弃遗赠,则没有履行义务的必要。一般而言,所附的义务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德。
公民是否有权将其死后的遗产赠给集体遗赠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第 16条第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遗赠中,设立遗嘱的遗嘱人也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为受遗赠人或者遗赠受领人,遗嘱中指定赠与的财产称为遗赠物或者遗赠财产。
数份遗嘱相矛盾时,应以哪份遗嘱为准遗嘱人孟某一共先后设立了份遗嘱,即第一份自书遗囑,第二份代书遗嘱,第三份口头遗嘱,并且这三份遗嘱内容互有矛盾。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2009年6 月,孟某在ICU病房所立的口头遗嘱是最后的遗嘱。在本案中,孟某并没有设立公证遗嘱。因此,应以孟某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即口头遗嘱为准。
遗嘱人先设立公证遗嘱,后又设立自书遗嘱,哪个遗嘱有效本案中,孙某先后立有两份遗嘱,第一份为公证遗嘱,第二份为自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应以公证遗嘱为准。所以,法院应当驳回孙B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
立遗嘱是否能不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是根据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情况确定。《继承法意见》第 37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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