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遗嘱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所涉部分之遗嘱能否被认为撤销遗嘱中所涉特定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非因被继承人原因发生形态变化的,如损害赔偿等,被继承人未对形态变化后的财产安排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视为原遗嘱已撤销;但有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客观上无法再次作出遗嘱意思表示的除外。
共同遗嘱能否认定有效、在世一方能否单方撤销、变更共同遗嘱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订立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应为有效。当事人仅以遗嘱内容为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打印遗嘱的性质与效力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以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制作为由请求确认打印遗嘱为有效自书遗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的证据表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并具备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可认定为有效自书遗嘱。
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以遗书形式处分遗产的,如该遗书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应认定有效。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能否适用遗赠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相比哪个效力高当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出现冲突的时候,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遗产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嘱中的财产被处理了,那么遗嘱还存在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由此可见,遗嘱中的财产被处理了,应当视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当多份遗嘱内容相冲突时,该以哪个为准当遗嘱的内容不冲突的吋候,各份遗嘱同时适用,互不干涉;当存在内容冲突的遗嘱时,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设立的公证遗嘱为有效,其他遗嘱无效;如果只存在一份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其他遗嘱无效;当不存在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对此,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遗产经公证继承后能否再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本案争议涉及遗产继承的方式,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继承人分割遗产的行为属民事行为,应依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对于民事行为,各方可以采取协商、公证、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但需要指出的是,不管经过哪种方式处理,只要遗产依法分割后,继承法律关系即宣告终结,该财产已非遗产,而是各继承人依法取得的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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