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不是遗产
王氏三姐妹原来与父母共同生活,之后二妹三妹陆续结婚搬走,其父母也相继去世,只剩下大姐一家人住在那里。
1995年,房管部门换发新的公房租赁契约时,以大姐作为承租人去世后的共居亲属为由,将承租人更名为大姐。2002年初,该地区拆迁,俩妹妹认为房子属父母遗产,于是找大姐商量分配拆迁款的事情,之后三人签订协议:拆迁补偿款给二妹三妹每人6万元,其余归大姐所有。然而大姐拿到拆迁补偿费、补助费共计近50万元后并没有按协议给付妹妹。俩妹妹遂将大姐告上法庭,追讨自己那部分补偿金,大姐也同时向法庭提出撤销协议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姐妹错误地认为该房是归其父母所有的遗产,姐妹三人都有权分享。但实际上其父母生前只拥有公房承租权,并不拥有房屋所有权。依据我国继承法遗产范围的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房承租权是指公民享有承租居住权,但没有处分权,故公有住房的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因此俩妹妹不能以对该房拥有继承权为由,要求分配该房拆迁补偿款。
在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大姐作为原承租人的共居亲属,已合法取得了对该房的承租权。在拆迁过程中,大姐依据拆迁政策办理了相关手续,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并无不妥。大姐在不知道公房不是遗产的情况下,与俩妹妹签订的分配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的协议,是在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现大姐申请撤销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准予撤销三人签订的分配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的协议。对于俩妹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以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判决撤销协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50万元拆迁款全部判归大姐所有。
点评:由房管部门直管的住房,或单位分给职工由其居住,并按国家规定交纳房租的住房,俗称“公房”,因其不是个人财产,所以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分配。当前,我国的拆迁补偿,多以货币补偿为主,有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父母的房子拆迁后的补偿款没有自己的份儿。就该案来讲,此处住房一直由其大姐实际居住,且承租人已更名为其大姐,如果承租人名字仍是三姐妹的父母亲,则三姐妹对补偿款均享有权利,实际居住人大多需要另外购房,一般享受金额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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