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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中容易忽视的关键点

日期:2019-11-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产继承纠纷中容易忽视的关键点

一:夫妻共有房屋,夫或妻一人去世后,没有进行分割。在世一方立遗嘱处分先去世一方的遗产。

张三与其妻共有一套房产,张三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妻立下遗嘱把房屋留给自己的大儿子继承所有,随即也去世。去世后,大儿子拿出遗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小儿子认为母亲所立遗嘱处分了其已经从父亲那里继承来的遗产份额,随即诉至法院。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张三去世后,属于张三的遗产份额已经产生继承,属于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母亲处分不属于其的财产,应属无效。

二:把只拥有承租权的公房当成遗产继承。

近年来,历史遗留的公房参加房改后的继承问题显著提升,公房一般分为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直管公房是由地方房管所统一管理,自管公房是由产权单位管理。公房想要继承,必须由承租人参加房改,取得所有权,并且可以上市交易。承租人对承租公房未参加房改的,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是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继子女和养子女房产继承时是否拥有同样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继子女想要继承遗产必须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否则无继承权;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即可继承,但也意味着与生父母的继承权利义务即消除。

四:同居关系下是否可以拥有对方的房产继承权?

随着社会发展,思想进步,涌现出一批不婚主义者,出现了许多同居多年但为结婚的情况。伴随着这一情况的发生,因同居而产生的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王某和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王某突然在一次意外事故中身亡,赵某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某的房产。结婚但是未进行登记的,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其他情况下的同居无法取得另一方的房产继承权。虽《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享有的基础并未来源于继承,而是一种因互帮互助产生的道德权利义务。

作者:庞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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