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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一定要了解的重要问题

日期:2019-11-18 来源:继承律师网 作者:庞国强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庞国强律师(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房产”是现代社会中不可小觑的财富,近些年因房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呈直线上升趋势。

做为一名专做房产继承的律师,整理了几个关于“房产继承”的重要问题:

房产继承什么时候开始?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之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去世后,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法》第三条)便是遗产,在法律上继承就已经开始。那么接下来该如何去着手继承是一个问题,有些情况下,遗产基本上依据掌握在继承人手中,这种情形下不急于继承;有些继承人处于劣势地位,这种情况下尽早启动继承是最好的选择。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家庭矛盾比较尖锐,那么应尽早启动继承;如果家庭关系融洽,则可以主要以协商的形式继承,但如果一直协商不妥,也不宜搁置过久。所以,应根据每个家庭的情况进行选择。

哪些类型的房产可以继承?

常见的可继承的房产类型有:商品房、央产房、单位福利购房、回迁房、军产房、房改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等。这些种类的房子中,无论是商品房,还是二手房,还是从单位购买的承租公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是军队分配的军产房,或是拆迁后安置的房产,经济适用房,只要房产具有完整的产权,都是可以继承的。虽然一些政策性房屋在取得时有各种限制,但通过继承是不影响的。

非原生家庭在房产继承过程中的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低结婚率,高离婚率的情况显著增加、再加上意外事故的高发带来的是重组再婚家庭的增多,家庭内部关系重组导致的复杂化。涉及到再婚家庭结婚前的个人财产情况也会因夫妻一方的离世而发生继承,这种继承关系往往会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混淆。再婚家庭感情不稳定,面临离婚时,如果涉及到房产是一方再婚前的个人财产,则离婚时会因法律规定不会被另一方分割,但如果一方在再婚后突然去世,个人财产也就随之转化成了遗产,所以他的所有继承人(包括再婚家庭的合法继承人)就有权要求继承,这样导致原审家庭和重组家庭的纠纷一直持续不断。再婚后的配偶和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由于属于《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当突然去世未留遗嘱时,再婚配偶和继子女就有权依法获得遗产中相应的份额。

第三代只有一个子女时房产继承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新闻媒体报道中会把独生子女的继承难度异常夸大。事实上,独生子女的继承问题没有那么夸张,但是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因为区别独生子女和多子女家庭其实是没有必要的,独生子女家庭所面临的继承问题多子女家庭其实也同样面临要证明。只不过独生子女家庭会在特定情况下变不可控,本来属于自己继承的份额,会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存在和独生子女父母突然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造成本来由独生子女继承的遗产,却被其他的亲人分走,最终留下的份额会少之又少。所以,独生子女家庭当三代人都健全时,为防止不可控的局面发生,父母一辈的适时立下遗嘱就显得很有必要。

继承人作为原告,但其诉求不同,法院会怎么判?

当遗产继承案件走到诉讼的环节时,就说明家庭内部已经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继承人都会出于自身的情形考虑,有的想取得房子,有时继承人想取得折价款,但又担心取得房子的继承人没有支付折价款的能力。通常我们北京法院首先会根据尽扶养能力的多少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解决继承人分别应继承的财产份额,解决了各自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后再来解决房子的归属问题,一般要求取得房屋的继承人应向法院提供其有支付折价款能力的证明。所以在房产继承案件中首要争取的是自己的继承比例最大化,在此情形下,不管是要房还是要钱都能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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