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情况下转卖继承所得到房屋有效吗
情景再现
李某的姑姑是一名会计师,她性格刚毅,事业非常成功。其曾结过一次婚,但因与对方性格不合而离婚,之后就一直未婚。由于膝下无子,姑姑便将所有的母爱都倾注到了李某的身上,而李某由于父母过世得早,对姑姑也非常有感情。多年后,姑姑在工作时由于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其生前早就立下遗嘱,其名下两套房子均由李某继承。李某在伤心之余为姑姑料理了后事,当时并未想起变更房屋产权登记这回事。后来李某想自主创业,但苦于无资金投入,便想将继承的房产卖掉一套,经过谈判,最终李某以其姑姑的一名义将房子卖给了他人那么,这种销售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依法解答
我们知道,一般的房屋买卖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但是这种方式不是唯一的途径,比如,我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即因继承或遗赠而获得物权的,物权自行为成就时便自发的发生转移,不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但也并不是任何情形下通过继承或遗赠获得物权的都不必进行登记手续,《物权法》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如果要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则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之所以要求继承人转让继承所得的房屋所有权时,必须首先将继承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是因为虽然继承发生时其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继承这一法律事实并不是为所有一般社会人所知,如果继承人自己首先不办理过户手续,很可能带来交易风险因此在本案中,李某虽然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由于其并未办理继承房屋的过户手续,所以其将房屋转让他人是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总结提示
在生活中大家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是,继承的房屋不用办理登记即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继承人想把房屋转让出去的话,就应当办理相应的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就会出现类似于“一房二卖"的风险,损害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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