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目前,我国法律除在《继承法》第32条对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有所规定外,尚无其他明文规定。如果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的财产,该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则在互惠原则下,可将动产遗产移交给该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处理。这一原则在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中得到采纳。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国人遗留在我国的无人继承的财产,应依中国法律收归我国所有,只有在负有条约义务的情况下,才将该项财产交归死者的所属国。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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