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尚无明确规定。《继承法》第36条只是笼统的规定了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而未指明这种涉外继承是否同时包括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民法通则》第149条仅规定了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对遗嘱继承问题未做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继承的问题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来解决遗嘱继承各个环节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此,我国大多数学者主张,对于遗嘱能力问题,应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关于遗嘱的内容和效力问题,应适用遗嘱人明示选择其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遗嘱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上述法律中有利于遗嘱成立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0410]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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