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件:铜川印台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特殊程序案
案号:(2021)陕0203民特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本案中,党某1于2006年离异,其父母均已离世,现有继承人仅为其子党某2,由于党某2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人恒通村镇银行作为债权人及抵押权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实现其权利,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党某1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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