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答:如果只有一个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赔偿年数×伤残等级系数÷扶养义务人人数;如果有多个被扶养人,将多个被扶养生活费相加即可,但多个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如在后面的案例中,一共有四个被扶养人,所有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为20579.4元,计算过程如下:
被扶养人1每年赔偿额:22866×30%÷2=3429.9
被扶养人2每年赔偿额:
22866×30%÷2=3429.9元
被扶养人3每年赔偿额:
22866×30%=6859.8元
被扶养人4每年赔偿额:
22866×30%=6859.8元
所有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累计:
3429.9+3429.9+6859.8+6859.8=20579.4元
(注:被扶养人1和被扶养人2分别为被赔偿人的父母,其育有两个子女;被扶养人3为被赔偿人的配偶,被扶养人4为被赔偿人的儿子。)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看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德阳百信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德百司鉴所[2020]精鉴字第W0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之妻焦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完全无劳动能力、完全护理依赖,故对原告主张其被抚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根据陕高法(2019)239号通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标准计算,即被扶养人左某2生活费为44588.7元(22866元×13年×30%÷2人),被扶养人彭某1生活费为41158.8元(22866元×12年×30%÷2人),被扶养人焦某2生活费为89177.4元(22866元×13年×30%),被扶养人焦某1生活费为137196元(22866元×20年×30%),虽本案扶养人有数人,但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312120.9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于左某1的被扶养人有父母、配偶、儿子共四人无异议,一审按照左某1构成八级伤残的事实,依法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312120.9元正确。保险公司主张一审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866元,经计算,左某2、彭某、焦某2、焦某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最高为20579.4元,未超过上一年度陕西省XX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保险公司主张一审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超出法律规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提出13年后焦某2将成年,此时焦某1的被扶养人应按2人计算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方式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果被扶养人为一人,其费用的计算应当乘以伤残等级系数。如果被扶养人有数人,其费用自然应当按照各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与受害人伤残系数依法计算后,相加的年赔偿总额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为限,不超过该金额。原审法院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正确且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年赔偿总额并未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保险公司主张按照其申请理由中所称的方式计算本案四名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依据。因左某1之妻焦某1有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完全无劳动能力,其配偶应为其扶养人,现左某1因交通事故受伤,原审确定焦某1为被扶养人且期间为20年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焦某1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13年后,其儿子焦某2已经成年,应将焦某2和焦某1的父母纳入焦某1的扶养人范围缺乏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22)陕民申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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