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
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只有部分继承人同意并签署的遗产继承分割协议,不能代表全体继承人的意思,该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应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
在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实际办案中,经常会遇到尽管遗产继承分割协议书上有个别继承人没有签名,结果该个别继承人不予认可,但是,如果其他继承人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当时曾征求过该个别继承人的意见,该个别继承人曾经口头同意过,只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签名,那么,该遗产分割协议是有效的。比如说,遗产分割协议是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的参与下达成的,或者能够提供证明当时该个别继承人曾同意的录音录像或证人的,可以提供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录音录像和证人进行佐证。
另外,在农村或个别的一些地方,认为女儿嫁出去了,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应该归儿子继承,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下,遗产分割协议的达成往往没有女性继承人的签名,甚至认为没有必要、也没有征求她们的意见,这种遗产分割协议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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