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
为进一步明确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复函内容,通知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第一条的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据此,北京市辖区内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应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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