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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哪些属于亲属你知道吗

日期:2021-01-29 来源:— 作者:— 阅读:77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实施后哪些属于亲属你知道吗

随着《民法典》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法典愈发受到人们关注。《民法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对亲属加以规定,统一了亲属的定义与范围,对亲属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有重大意义。

一、民法典关于亲属的规定[1]

亲属为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人。血缘关系中包括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如收养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有些国家,如德国、瑞士、意大利,“亲属”一词不包括配偶,仅指血亲和姻亲,配偶是单独一种。如德国民法在“婚姻”一章规定配偶,在“亲属”一章规定其他亲属。在学术上,亲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与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一致,都采取广义的亲属概念,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但在对配偶的分类上,学术上有分歧,其中一种意见认为,配偶不能成为亲属的单独一类,配偶应属于姻亲。研究认为,现代亲属法以男女平等为原则,男女结婚后人格独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位居首位。因此,配偶应作为单独一类而且作为首位与血亲、姻亲并列。

1.配偶。

男女因结婚互称配偶。配偶,亦即夫妻,是男女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具有重要的特殊地位。与血亲、姻亲相比,配偶之间无亲系、亲等之说。没有男女结婚及夫妻生育的事实,便不能形成血亲关系。没有婚姻的中介,也不能形成姻亲关系。配偶是产生血亲和姻亲的基础,是亲属的独立类型。结婚是发生配偶关系的法律事实。结婚必须是一男一女结婚,同性之间不能结婚。

2.血亲。

血亲是指因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也包括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血亲关系。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称为自然血亲;因法律拟制的抚养关系而形成的亲属,称为拟制血亲。

亲生父母子女、祖孙、曾祖孙等之间,为直系血亲。养父母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为拟制直系血亲。

同胞、半同胞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妺,伯、叔、姑、舅、姨与侄、甥之间为旁系血亲。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一方与对方的旁系血亲之间,为拟制旁系血亲。

自然血亲关系因出生而发生,因死亡而终止。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者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

“直系”“旁系”的“系”指亲系,亲系指亲属间的联系脉络。除配偶外,在血亲和姻亲之间都有一定的亲系可循。姻亲的亲系准用配偶一方与其血亲的亲系。亲属法根据亲属血缘联系的直接与否,将血亲的亲第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有着直接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出和己身所从出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

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着共同血缘,但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生育关系的血亲,如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伯叔姑与侄之间、舅姨与甥之间。血亲是根据自然生殖,以出生的事实引起的存在遗传上的血缘关系的亲属。

但法律意义上的血亲,还包括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指养父母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以及非亲生子女与父母其他血亲的关系。拟制血亲是社会的需要,其与自然血亲的社会关系属性几无差别,所以需要法律的认可与规范。

3.姻亲。

姻亲是因婚姻为中介形成的亲属,但不包括己身的配偶。

一类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

另一类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嫂、弟媳、姐夫、妹夫。姻亲也有亲等计算问题。己身与配偶的血亲的亲等,依己身从配偶与其血亲的亲等;己身与血亲的配偶的亲等,依己身与血亲的亲等。换句话说,配偶的血亲的亲等与配偶同,血亲的配偶的亲等与血亲同。如父母与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儿媳、女婿是一亲等的直系姻亲。兄弟姐妹是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嫂、弟媳、姐夫、妹夫是二亲等的旁系姻亲。

姻亲关系因婚姻而产生,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和婚姻被撤销,是姻亲关系终止原因。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主义:一是消灭主义;二是不消灭主义。我国存在丧偶儿媳、女婿继续赡养公婆、岳父母,为其养老送终的情况,也存在儿媳“离婚不离家”,离婚后继续伺候公婆并为其养老送终的情况。《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规定。可以肯定,在我国,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则姻亲关系不终止。离婚或婚姻被撤销,姻亲关系终止。对于儿媳“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应从保护妇女利益出发,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公平的角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近亲属

我国许多法律都使用“近亲属”的概念。如在刑事类法律中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致人死亡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其近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在诉讼回避制度中,近亲属关系可以成为诉讼中回避的理由等。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经常使用近亲属的概念。但不同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其范围界定宽窄不同。所以,有必要界定其范围。《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近亲属的范围在立法过程中是有争议的。配偶作为近亲属没有争议。直系血亲划到哪个范围,就有争议。有的建议不划范围,凡直系血亲即属近亲属,有的认为应当划定在四亲等,即在高祖父母与玄孙的范围。旁系血亲划到哪个范围,也有争议。有的建议划定在二亲等,即兄弟姐妹;有的建议划到四亲等,即堂表兄弟姐妹。《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确定的范围,彼此间是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这个范围内的亲属属于近亲属,大家都是认同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规定近亲属的不多,但从有的规定看,基本上也是本条规定的这个范围。

三、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广泛,我国的法律法规经常出现这一概念,但对家庭成员的范围却没有统一认识。《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是近亲属。有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当然是家庭成员,即使已经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仍是家庭成员。比如,自己成家后不再与父母一起生活,但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断,赡养父母的义务不断,所以仍应是家庭成员。自己与子女也是这个道理,所以自己的子女也应是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如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应当属于家庭成员;如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不属于家庭成员。这个“共同生活”,应是长久同居在一起的共同生活,而不是短期的、临时性的共同生活。

四、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一)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1048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二)抚养与赡养关系[1]

《民法典》第26条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顺序与亲属关系的远近有关,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其次是兄、姐;再次是其他近亲属。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继承关系[2]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8条[3]规定了代位继承:其中包括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子女先亡的代位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兄弟姐妹先亡的代位继承。同时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 《民法典》第26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2] 《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民法典》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1] 《民法典》第1045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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