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约责任:“违预约责任”与“违本约责任”的区别与实务
一、“违预约责任”与“违本约责任”的规定
1.《民法典》第二章“合同订立”中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八章“违约责任”中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预约责任”与“违本约责任”的区别
1. 两种违约责任所在的阶段不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违约责任是在第二章“合同订立”章节中,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违约责任是在第八章“违约责任”章节中。两种违约责任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处于合同不同的阶段,一个是合同订立阶段,一个是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后的履行阶段。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订立本约,但其又不同于本约,这是将两者分开的必要性和原因。
2. 两种违约责任的内容不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违约责任实质上是“违预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违约责任实质上是“违本约责任”。两者内容上和本质上是不相同的。“违预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内容只能是“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承担责任的内容是本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内容。
3.“违预约责任”无法像“违本约责任”那样能够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违约责任的后果首先是“应当继续履行”,而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则不能也无法“继续履行”。预约合同只是承诺将来一定的时间内订立合同,如果将来不订立合同,则不可能也无法强制性的继续履行。
三、签订违预约合同实务注意提示
1.预约合同不再局限于买卖合同领域
对预约合同之前仅仅限于买卖合同领域,《民法典》四百九十五条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则的升级。这次《民法典》以基本立法的形式确立预约合同规则,是对预约合同法律层次的提升,体现了鼓励交易,明晰权利义务,维护交易秩序,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发展的立法目的。
2. 注意区分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
(1)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不同
预约的内容是将来订立本约,而本约则是关于合同具体内容的约定。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预约是将来订立租赁合同的约定,而关于价金、具体房屋的约定则属于本约的内容。
(2)违反合同的责任后果不同
在预约合同中,当事人一般不会约定违反本约的责任。对本约合同而言,当事人通常都会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如违约金等。这也是当事人愿意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具体体现。
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时,非违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订立合同,而当事人违反本约合同时,并不产生请求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只是产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明确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在涉及签订土地、矿产资源、房地产、建设工程等合同中,常会预先签订意向书、预订书或者备忘录等,以便明确双方合作意愿或者合作构架。虽然此时尚没有正式签订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因此也符合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这称之为预约合同。因此预约合同如果违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也是更为合理的,这种责任过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这次民法典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因此,实务中要明确约定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违反预约合同不能完全使用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则,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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