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上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永城市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素梅、王交通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3日19时许,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到永城市一烤串店聚餐饮酒。结束后,张小渠曾电话联系代驾,在代驾到来之前,谭明明驾驶玛莎拉蒂莱万特越野车,拉着刘松涛、张小渠离开,在连续剐蹭停在路边的六辆汽车后,又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传祺轿车和停在路边的一辆大众速腾轿车相剐碰,谭明明因无法通过被迫停下。
被撞车车主及周围群众上前劝阻,刘松涛和张小渠让谭明明赶紧离开。谭明明不顾群众劝阻,强行冲出逃逸,又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该车起火燃烧,造成车内人员葛保景、贾文华当场死亡,驾驶员王交通受重伤。谭明明、刘松涛、张小渠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明明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并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松涛、张小渠明知谭明明醉驾并发生事故,仍教唆其逃逸,以致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共同犯罪中,谭明明系主犯,刘松涛、张小渠系从犯。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因本案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等1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中国法院网
»» 刑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罪VS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中,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键点是二罪名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醉驾造成重大伤亡案件中,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应重点考察事故是否属于一次性撞击、行为人是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和是否在繁华人多路段高速行驶等关键因素,还要结合行为人驾驶技能、醉驾程度等辅助性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来源:温明志、李正平交通肇事案[案号:(2015)渝二中法刑初字第13号]
»» 类案检索
案例一: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号:(2019)最高法刑申96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一次撞击后仍在车辆、人群密集的路段驾车超限速行驶,以致发生连续撞击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二:邓兆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2019)粤刑终924号]
审理法院:一审佛山市 中院;二审广东高院
犯罪事实:2018年9月27日19时35分许,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邓兆云在已严重醉酒的情况下,不顾朋友劝阻,单独驾驶粤E×××××小型轿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逆向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大道智兴网吧对开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被害人黄某1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正面发生碰撞,造成黄某1死亡。肇事后,邓兆云驾车加速逃离,行驶至顺德区龙江镇涌口大道欧意公寓对开路段时,又与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电动轻便摩托车正面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1重伤及其搭载的被害人张某2轻伤。案发后,邓兆云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黄某1家属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向被害人张某1及张某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邓兆云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邓兆云有危险驾驶罪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邓兆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邓兆云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邓兆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石波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9)甘刑终123号]
审理法院:一审武威市中院;二审甘肃高院
犯罪事实:2017年12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石波文醉酒后驾驶×××,沿民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9km+300m处的村庄路段,为躲避行人,将车辆驶入逆向车道,冲入正在举行丧礼的人群中。车辆相继与9人发生碰撞,致5人死亡、3人轻伤、1人轻微伤。后石波文弃车逃离现场,于当日22时48分许投案自首。经鉴定:石波文在投案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32mg/100ml;案发时,石波文驾驶车辆行驶速度范围为92.6km/h-95.8km/h、照明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近光灯失效)。
判决结果:被告人石波文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五人死亡,四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被害人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石波文犯罪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重大,应当予以严惩。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亲属主动赔偿各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石波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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