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的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第320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收悉,经商司法部,现答复如下:
公民代理制度是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补充,弥补了律师代理资源配给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在促进矛盾化解和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民代理制度主要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但也要保证正常的诉讼秩序。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限定为两类: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规范公民诉讼代理人准入条件方面上进行了细化。
一是明确了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二是明确了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三是明确了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四是明确了担任委托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材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四项规定,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第六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公民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公民代理能够缓解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利于纠纷的解决。《民事诉讼法解释》从公民担任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范围、条件等方面细化了公民代理诉讼的内容,对公民代理诉讼活动进行了必要的规范。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建议司法部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建立规范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等建议,据我们了解,司法部将认真研究,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司法部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公民代理有关规定的制定。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诉讼法律修改过程中,完善公民代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限定公民代理的资格条件,明确对职业公民代理人、公民有偿代理等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公民代理。二是构建全社会参与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法治文化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让法治文化融入日常生活,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开展主题法治宣传。三是推动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系统加强以案普法制度,搭建典型案例推送平台,充分利用新媒体展示典型案例视频。结合热点案件进行法治解读,形成以案普法品牌,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把热点案件依法处理的过程变成全民普法公开课。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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