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民商诉讼

盈科律师应邀接受央视《焦点访谈》栏目采访

日期:2016-03-24 来源: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189次 [字体: ] 背景色:        

盈科律师应邀接受央视《焦点访谈》栏目采访

2016年3月17日 中央电视台1套《焦点访谈》栏目就汽车抵押等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苏怀东律师。以下为当日播出内容:

记者:将汽车合格证抵押给银行贷款的业务,是经销商拓展汽车信贷一种融资方式。贷款是好贷款,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好事。可是为什么拖欠消费者合格证的情况却在全国频频出现,问题到底出在哪呢?

苏怀东律师:那么银行可能有一些风控措施不到位的时候,银行会减少抵押车辆的保管成本,一般会采取不押车了,光押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导致了,经销商利用这样一种监管的漏洞,把已实际抵押给银行的车再卖给消费者。

记者: 实际上,这些经销商是将汽车连同合格证一起抵押给了银行才能获得贷款,而银行因为各方面的原因,只是押了合格证,车辆还在经销商手里。那么,这样的车能卖吗?卖了以后违不违法呢?

苏怀东律师:1、银行与经销商通常在《贷款抵押合同》中对贷款的用途、归还,及抵押物的保管、处置均有明确规定;

2、依据《担保法》49条第二款,经销商转让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应当用于直接向银行偿还贷款;

3、车辆合格证虽然重要,但仅仅是汽车质量合格的证明凭证,并非车辆财产权利凭证,不具有《物权法》“物”的属性,车辆合格证与车辆不能分离单独抵押;

4、依据《物权法》第23条、25条规定,车辆交付给谁,交付的时间,直接决定日后车辆的归属及其上所设定的物权的效力,因此车辆的交付与保管是银行抵押贷款管理至关重要的一环;

5、各银行都制定有专门的“抵押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动产抵押贷款抵押物一般由银行保管,或由银行与企业共同封存,经销商在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售卖抵押车辆,不仅是经销商违规操作的问题,同时暴露该银行贷后跟踪管理的不到位,或者说银行贷后管理职责的放任或缺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