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不能等闲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成为某些公民所拥有的财产类型,比如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按理说,只要是公民财产,就能够被相应的法人来继承。然而现实是,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类型,由于具有虚拟的特性,使得现行的法律难以对其进行调整。也就是说,现行的相关法律,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人们对这一新型财产的支配要求。李某某代表所提及的问题,恰恰切中了这一要害。
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遗产范围必要且迫切。依专业人士看来,至少具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这是“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应看到,通过各界不断努力,调整人们现实生活的各类法律法规已日臻完善,但调整虚拟世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少“短板”。将虚拟财产列入遗产范围,正是法治范围不断拓展,向网络等虚拟空间延伸的表现。
其二,这是促进网络虚拟空间“权责统一”的具体措施。现实法治生活中讲究“有权必有责,权责相统一”,虚拟空间也不例外。应看到,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特别加强了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监管,有效打击网上虚假消息、有偿删帖、钓鱼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了一批某后操作者的法律责任。但要从根本上清除这些网络“毒瘤”,必须要让网民思想上有根“责任弦”。将虚拟财产列入遗产范围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权力与责任已经“捆绑”在一起。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避免一些虚拟财产随着其所有人的消亡而无人过问,而且还庄严向世人宣告:虚拟空间权力和责任也是统一的。
其三,可以激发人们对网络空间的创造活力,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现实生活。应看到,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总是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不少网络虚拟财产都是针对人们的现实需求而创设的,而如果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确认”的话,势必会激发人们对网络创新的活力,进而生产出大批符合人们需求的虚拟财产。
当然,网络虚拟财产列入遗产范围,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比如会让一些人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影响现实中的创业、工作、生活等;比如会助长网上的黄赌毒等丑陋现象等。这些都是不得不思考和防备的问题。
然而,权衡利弊得失,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遗产还是十分必要。关键是,相应的引导、约束机制要跟上,相应的监督、监管、问责要跟上。如此,才能实现网络虚拟财产列入遗产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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