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
诉讼时效是各国民法都会设置的法律制度,一般认为,设置诉讼时效制度有三个目的:一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二是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便于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三是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诉讼时效从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之日起中断,即使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也仍能引起中断效果
催缴邮件载明的收件人并非该单位有权签收的人员时还能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吗涉案银行催缴邮件载明的收件人既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也非负责收发信件的专门人员或者被授权主体,同时收件地址亦非工商登记资料上载明的住所地,该银行作为从事贷款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在催收手续上本应更为完善,但该次催收手续存在诸多错误之处,其又无证据证明债务人已经实际收到催收通知书,该次催收不能认定为已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而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债权人仅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顺丰公司并非邮局,仅是一般快递公司。丹阳农行应提供邮件回执等证据证明邮件已经到达八宝酒公司,但是丹阳农行并未提交。二审判决认为丹阳农行未有效催收债权,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论八宝酒公司当时的营业状态如何,因丹阳农行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已经送达了催收信件,原审认定八宝酒公司营业状态是否缺乏证据证明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故本院对丹阳农行的第二个再审申请理由不再审查。
确认之诉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确认之诉表现为当事人以提出请求的方式要求国家裁判机关对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裁判,但确认请求权属于程序请求权,而非实体请求权,更非债权请求权。在确认之诉中,诉讼对方不负有承认的义务。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强制诉讼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主文内容的必要。相应的,诉讼法意义上的程序请求权,自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沈女士因健康权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请求权在其治疗终结后才产生,其医疗费发票最晚开具日期为2015年2月12日,后未再进行治疗,该日为治疗终结日。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并非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且沈女士于2015年2月12日治疗终结后,直至2018年才进行三期鉴定,明显超过了合理期限。沈女士于2015年2月12日已知其医疗费损失金额,且知道其产生营养及误工等损失,故至2016年2月12日诉讼时效届满。故沈女士于2018年6月27日首次向法院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此后又于2018年12月19日、2020年11月9日向吴江法院再次起诉亦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据此驳回了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约定一年后还钱的欠条,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已过诉讼时效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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