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山东高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中政委〔2021〕45号)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会字〔2021〕38号),结合工作实际,经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22.5.1之前的侵权行为,不适用2022修正的<人损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的本司法解释生效日期属于上述司法解释生效日期的第二种情形。2022年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决定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对其生效时间作出如此规定的理由,是应当给司法解释留有足够的宣传准备期。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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