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退房,房款利息应由谁来承担?
作者: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中立 中原区法院铁莹莹
2010年5月10日,刘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购了一套房屋,交付首付款20万元,并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因购此房,刘某向银行贷款30万元。2012年3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某交付了房屋。刘某发现房屋质量存在严重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退房,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因购房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经刘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给刘某退房,但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向刘某支付银行利息。无奈,刘某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其支付银行利息为由,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问法院是否会支持刘某的主张,购房款利息应由谁来承担?
法院会支持刘某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刘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了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向刘某交付合同约定的无瑕疵的房屋。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刘某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的问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刘某享有单方解除权,房地产开发公司应退还刘某所交的购房款,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应支付刘某因购此房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另外,刘某还可以主张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首付款的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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