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强制措施执行 律师会见权
【要旨】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部门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运用,对于因对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律师会见障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8日,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某市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4日,某区检察院对郎某某决定逮捕,并交由某侦查机关执行。2019年1月7日,律师王某某要求会见郎某某。某侦查机关以逮捕证上标注“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拒绝王某某的会见要求。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受理 2019年1月7日,律师王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诉称,某侦查机关以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阻碍其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某区检察院当日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 某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听取律师王某某的诉求及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沟通,核实王某某会见受阻的原因。经走访核查、调阅案卷查明:某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办案民警由于未掌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在未与承办检察官核实的情况下,即在逮捕证上标注该案为限制会见案件,导致律师王某某携“三证”会见时受阻。
监督意见 某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某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期间,扩大了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侵犯了律师会见权。2019年1月7日,某区检察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保障律师王某某行使会见权。1月14日,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某区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随意扩大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整改。
监督效果 本案中,律师王某某在权利受阻的当日向某区检察院申诉,某区检察院当日受理、当日调查、当日监督,并于当日解决律师会见问题。办案后,为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某区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题座谈会,梳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逮捕等环节中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容易忽视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研究管用措施,切实加大类案监督力度,做到移送执行与监督同步进行。
【指导意义】
1.针对法律、司法解释修订对律师履职产生新变化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保障律师相关执业权利。会见权是律师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限制律师会见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犯罪,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事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再列入限制会见案件范围。针对办案机关对新修改的法律理解不准确,导致扩大限制律师会见范围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监督纠正。
2.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沟通协作与监督制约工作,为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造条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有了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受理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后,需要及时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并协调侦查机关执行,案件办理涉及多部门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办案机关切实增强权利保障意识,共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环境,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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