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
裁判要旨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索引
《李颖等与刘金塔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2019)京民申2635号】
争议焦点
父母为子女婚后提供资金购买房产是借贷还是赠与?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结合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刘如河对借贷关系的认可,虽借条系刘如河一人出具,没有李颖的签名,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款项用于为刘如河与李颖夫妻二人购买房屋,可以认定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完成。李颖否认上述借条或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需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李颖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应证据如赠与合同或者协议。
正如一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虽然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的观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具体到本案,购买涉案房屋的137万余元均系刘金塔与黄敬华夫妻二人出资,刘金塔与黄敬华称上述款项中有其二人的存款80多万元,剩余的款项均系其二人向亲戚朋友所借,刘金塔与黄敬华二人经济能力有限。如果将刘金塔与黄敬华二人支付的137万余元购房款,认定为对刘如河与李颖二人的赠与,二位长辈不仅积蓄全无,可能还会背负巨额债务。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尚由刘如河与李颖二人享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一、二审法院支持二位长辈要求二人小辈返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的处理结果,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关于李颖提出的有与本案相似案例,却结果相悖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因案情不同,则判决有别,属于依法处理案件的结果,并非相似案例处理结果必然具有一致性。
女方出轨产下私生子男方起诉要赔偿,法院判离判赔
【2017年】
王某与刘某登记结婚
【2018年】
刘某在怀孕期间与案外男子张某到某宾馆开房时,被王某碰到,张某将王某打伤,经鉴定,王某的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另一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9年】
刘某生育一男孩,与王某共同抚养了该男孩三个月后,经鉴定,排除王某是该男孩的生物学父亲。
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刘某离婚、刘某支付其欺诈性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刘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应支付欺诈性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王某提出离婚,刘某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刘某系有夫之妇,违反夫妻间基本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且张某将王某打伤至残,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王某的人格尊严,也使王某遭受了人身伤害。王某在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情感和精力,当得知所抚养子女并非亲生时,自尊心必然严重受挫,社会评价必然降低。因此,王某所受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结合王某受损害的后果程度、刘某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令刘某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欺诈性抚养费,根据当事人家庭经济状况及当地生活水平,判令刘某支付王某三个月的欺诈性抚养费1800元。
刘某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均同意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对于刘某生育的男孩,在法律上称之为非婚生子女,即我们常说的私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故意隐瞒该男孩并非与王某所生之事实,使王某误将该男孩视为亲生子予以抚养,双方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王某要求返还抚养费,刘某应当返还。但关于抚养费返还的依据,理论上有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行为无效说,认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子女是与他人通奸所生的事实,致使男方受欺骗后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将该子女当成亲生子女进行抚养,依照相关规定,当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男方有权请求返还已支出的抚养费;
二是无因管理说,认为男方没有法定义务而对非亲生子女予以抚养,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应返还其已支出的抚养费用;
三是不当得利说,认为对于非亲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而言,无抚养义务之人已支付的抚养费实属不当得利,生父、生母应返还不当得利给无抚养义务之人;
四是侵权损害赔偿说,认为生父母采取欺骗手段,让非亲生子女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亲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用,侵害了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应对其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刘某违反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与他人生子,存在重大过错,不仅使王某的人格尊严权等人格权利受损,而且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也因刘某的相关行为遭受非法侵害。王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应予支持。
尽管刘某存在过错,但是,孩子本身是无辜的,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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