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不同类型的继承人时如何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如果继承人中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应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到的遗产清偿税款和债务。若其所得遗产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税款和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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