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亲人去世,我们应该如何继承遗产
遗产是亲人去世后,留给我们的最后礼物。现实中,人们会想当然的认为子承父业,父母去世后所留的遗产应归儿子继承,出嫁的女儿根本无权过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若亲人去世,我们应该如何继承遗产?或者说应该由谁继承遗产呢?
【案情详情】
郑某与贾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女一子,分别为大女儿郑某1、二女儿郑某2和儿子郑某3,郑某于2009年10月8日去世,去世时留有一套单独所有的房产。其子郑某3声称郑某去世前曾说过将该套房产留给自己,便到不动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动产中心要求郑某3提供郑某1、郑某2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文书,郑某3便找到了郑某1、郑某2要求二人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郑某1、郑某2因为郑某3在父亲郑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为由拒绝办理放弃继承遗产的公证,郑某3便将郑某1、郑某2起诉到法院,要求单独继承郑某留下的房产。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原告郑某3所述的郑某去世前的口头遗嘱无任何证据及证人证明,被告郑某1、郑某2也不予认可,因此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其遗产。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郑某的妻子贾某早已于1988年去世,未留有遗产,郑某的父母也早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即大女儿郑某1、二女儿郑某2和儿子郑某3依法继承。而且根据被告郑某1、郑某2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郑某3在父亲郑某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故判决原告郑某3继承房产的20%,被告郑某1、郑某2各继承房产的40%。
问题: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回答:遗产继承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第二类是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三类是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况下;第四类是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类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需要说明一下,如果同时出现2类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类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问题:现实生活中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出现的情况比较多,你能更详细的介绍一下吗?
回答: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需要强调的是,遗嘱继承所处分的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若涉及了他人的财产,则超出个人财产部分的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我们所说的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了公证,由公证机关出具了公证文书。(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遗嘱。在这里,代书遗嘱有一定的要求,即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且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录像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录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法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应当及时立书面医嘱或者录音录像遗嘱。上述案例中,就因为原告郑某3所提出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条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由于我国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是在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因此,上述五类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
问题:那什么是法定继承呢?
回答:法定继承呢,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1、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2、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上述法定继承人还存在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每一顺序内的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是平等的。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就成立了。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以提出继承遗产,也可以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对于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的比例一般是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上述我说的案例中,郑某3就因未尽赡养义务而少分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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