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诉王甲夫、王乙夫、王丙夫、王二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2014)敦民初字第905号
【要 点】被继承人许某芬因患糖尿病而失明多年,原被告在案件审理中对遗嘱人许某芬是否具有视力存在争议。法院认为,这并不影响遗嘱人许某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查明】
被告对遗嘱形成过程存在异议,认为从遗嘱内容看是经过语言修饰而形成,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表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由一人代书,并由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字生效。代书人有两个身份,即当代书人又当见证人不合理,不能表现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赵某仁不具有见证人的资格,因为他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立遗嘱人的签字和手印是在别人协助下形成的,不排除受胁迫的嫌疑。由于本案的证人在当庭作证时前后矛盾,证言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代书人没有出庭,放弃当庭接受质询,法院不能采信其代书的真实性。所以,被告认为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母亲许某芬眼睛能看到东西,被告方有证人证明母亲许桂芳眼睛没有光感,看不到东西,遗嘱形成时,没有录音和录像。
法院调取的证据:郭某涛称许某芬的遗嘱是由其代为书写的,该遗嘱的内容为遗嘱人许某芬口述,写完后郭某涛又复述了一遍遗嘱内容,见证人赵某仁也确认了遗嘱的内容后,遗嘱人许某芬才签名、捺印,该遗嘱上遗嘱人许某芬的签名是其自己书写的并亲自按的手印,没有借助外力,许某芬的视力不太好,签字的时候眼睛快贴到遗书上。
【法院判决】
案件中被告质证时提出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母亲许某芬眼睛能看到东西,被告方有证人证明母亲许桂芳眼睛没有光感,看不到东西,遗嘱形成时,没有录音和录像。而法院认为虽原、被告双方对遗嘱人许某芬是否具有视力存有争议,但这并不影响遗嘱人许某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继承人许某芬具有遗嘱能力,应该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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