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1等与王×等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17号
【要 点】被继承人王X3患有脑萎缩,立有遗嘱,遗嘱意思表示完整,房号等内容清楚。法院认定其遗嘱有效。
【法院查明】胡×8与王×3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王×、胡×1、胡×2、胡×3、胡×4、胡×5、胡×6。胡×8于1997年7月3日去世。王×3于2013年10月10日去世。王×3于2009年4月20日自书遗嘱,指定王×为遗嘱执行人,对身后财产进行安排。原告王X认为遗嘱有效,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五被告认为王×3的遗嘱是无效的,本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2006年年底,王×3已经查出患有脑萎缩,意识反应和语言表达有问题。2008年以后,王×3两次脑部摔伤。遗嘱的内容表述明显与王×3当时的意识状态不符合,遗嘱意思表示完整,房号等内容清楚,这不是不能自理的88岁老人书写的,遗嘱肯定是他人帮助下书写的。遗胡×1、胡×2、胡×3、胡×4、胡×5提供病历,以此证明王×3的病情。
王×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即使真实,其认为自然人年老时存在生理功能减弱或萎缩的事实,但脑萎缩仍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与老年痴呆存在天壤之别,王×就此提供病情日志、介绍信、诊断证明等证据,以此证明王×3神智清楚。胡×1、胡×2、胡×3、胡×4、胡×5认可病情日志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其他证据恰恰能证明王×3患有老年痴呆。经询,胡×1、胡×2、胡×3、胡×4、胡×5不申请对王×3进行相关鉴定。
【法院判决】
胡×1、胡×2、胡×3、胡×4、胡×5虽认可《今后的安排》确为王×3书写,但其提供病历证明王×3因患脑萎缩,书写《今后的安排》时意识不清醒。在王×提供病情日志、介绍信、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胡×1、胡×2、胡×3、胡×4、胡×5对王×3撰写《今后的安排》之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未申请鉴定。结合《今后的安排》满满两页纸且字迹相对工整、行文流畅、思路清晰的事实,本院认为,胡×1、胡×2、胡×3、胡×4、胡×5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3书写《今后的安排》之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应就该节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确认王×3具有遗嘱能力,《今后的安排》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相关判例】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大多数。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7785号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