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甲诉倪某乙、倪某丙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2014)徐民终字第02399号
【要 点】被继承人宋某患有卵巢癌,但其在立遗嘱时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目的,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法院查明】
原告倪某甲与被告倪某乙、倪某丙均系被继承人宋某的子女,其中倪某甲为长子,倪某乙为长女、倪某丙为次女。宋某去世前患有卵巢癌,期间与原告倪某甲共同生活。被继承人宋某在单位同事密某、闫某的见证下,由贾律师代书立下遗嘱一份。
原告提交立遗嘱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宋某一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经庭审播放并质证,被告倪某乙、倪某丙均认为所立遗嘱无效。其认为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原告妻子一直在代替发表意见,有时还诱导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所有的言语大部分是在诱导和代言的情况下所产生,这样严重干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更不能真实反映被继承人的表达方式。
庭审后,法庭对代书人贾律师进行了调查,代书人贾律师系山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当时受所里委派到原告倪某甲单位工商银行兰山支行负责信用卡催收业务,因与原告倪某甲同在一个科室,因此才受邀到原告倪某甲家。贾律师证实立遗嘱人宋某当时患病眼睛看不清,手不能写字,但其思维清楚,言语清晰,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按立遗嘱人宋某本人意思边说边写的,遗嘱格式是提前在网上打印的格式样本。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倪某甲提交的被继承人宋某的代书遗嘱,被告倪某乙、倪某丙尽管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案中,被继承人宋某在立遗嘱时虽患有卵巢癌,但不能因此否认其遗嘱能力。从见证人密某、闫某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并经本院当庭播放的视频资料及对代书人庭后调查情况来看,能够相互印证被继承人宋某在立遗嘱时语言表达能力清晰,意识清醒,能够辩认自己的行为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相关判例】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大多数。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5)潍民一终字257号】、【(2014)徐民终字第02399号】、【(2013)睢民初字第03179号】、【(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0号】、【(2013)崇民初字第1397号】、【(2010)石民初字第2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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