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等诉张二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26号
【要 点】被继承人张A立下代书遗嘱,一审原告上诉称张A患有严重的老年痴呆症,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张A立遗嘱时的状态,法院认为《见证书》是对张A的遗嘱能力及遗嘱内容和效力的确认。
【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2006年5月26日下午,张A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做谈话笔录,该谈话笔录载明,地点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浦东接待办公室;来访人为张A;接待人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褚律师、张律师;谈话笔录内容为张A表示希望立一个遗嘱,处理自己与汪B共有的上海市闵行区D路***弄***号201室房屋的归属,由律师代书并见证,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褚律师、张律师律师根据张A意愿做代书遗嘱,由张A确认后在遗嘱上署名并加盖右手拇指印。
法院又查明,2006年7月3日,张A与儿媳杜E一起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F园居民委员会,请居委会主任唐G及居委会副书记谢H做见证,由张A将装有律师见证书的密封文件袋交给杜E,当时张A精神状态良好,神智清楚。
【法院判决】
纵观被继承人张A所立遗嘱,涉其去世后财产处分内容,该遗嘱由专业法律人士代书、且有见证书等其他证据材料相佐证。遗嘱内容涉及对被继承人张A死后财产处分,所记载处分遗产的内容具体,意思表达明确,且无论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应依法认定真实有效。上诉人上诉称遗嘱人有严重的老年性痴呆,对被继承人张A民事行为能力提出异议,但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张A立遗嘱时及之前相当时间内,其认知及思维控制能力的缺失,足以导致被继承人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故根据现在案证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诉争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具体的分割处理,尚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相关判例】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大多数。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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