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1诉张×2、张×3、张×4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06792号
【要 点】张×5在录音中所讲内容因被利害关系人张×1反复追问而回答,因此不足以认定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
张×2与张×3、张×4、张×1系兄弟姐妹关系。张×2之父张×5于2013年11月3日,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矿棚户区改造时,分得位于北京市×××号的住房一套,并于2013年12月13日立遗嘱两份,将上述房屋交由其女张×2继承。后张×1提出2014年5月30日,其父张×5留有录音遗嘱一份,遗嘱中称张×5让张×1为其养老送终,并将诉争的房产交由张×1继承。
根据庭审查明,张×1所提交的“录音遗嘱”,只是张×1与张×5的谈话录音,当时在场的人员林×、罗××并不清楚所见证的内容,林×、罗××不能作为张×1所提交“录音遗嘱”的见证人,亦不能确定该录音内容系张×5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张×2依据2013年12月13日张×5所立遗嘱,取得位于北京市×××号房屋的继承权,张×4所辨的“张×2未尽赡养义务”等,未提供证据证实。张×4、张×3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民事诉讼权利。
从张×1提供的录音材料看,该录音系张×1在与张×5的一段对话,在对话中张×1反复叮嘱或向张×5提问,问张×5房子归谁、钱归谁等,虽在二人交谈中张×5说房子归你,但在张×1一再追问之下,且张×1在场的情况下,张×5所回答的内容不一定是张×5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张×1是利害关系人,张×5就处置个人财产的录音又是张×1本人所录,故张×1用该种方式取得的张×5的言辞,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即便张×5讲过房子、钱款归张×1所有,亦应认定为无效。综上,张×1提供的录音不能认定为系张×5的录音遗嘱,其张×5在录音中所讲内容不足以认定系张×5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对张×1要求按其提供录音内容确定张×5财产归属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张×2提供的张国金的自书遗嘱内容明确,张×5所处分的财产系张×5个人合法财产,且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遗嘱为有效遗嘱。
【法院判决】
对张×1称张×5立下录音遗嘱,将争议房屋由其继承等抗辩主张,不予采纳。被继承人张×5位于北京市×××号的房屋由张×2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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