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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甲、宋乙等与宋丁法定继承纠纷

日期:2019-12-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宋甲、宋乙等与宋丁法定继承纠纷

【案 号】(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403号

【要 点】被继承人宋丙于2010年1月被诊断患有右枕叶血肿吸收期,左侧外囊及双侧脑室旁腔隙灶,脑萎缩,脑白质病。于2014年7月7日被诊断患有老年性痴呆症,于8月11日被诊断患有双侧基底节区及侧室旁腔隙灶、右侧颞枕部软化灶、脑萎缩、脑白质病,于2014年12月15日被诊断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而《遗嘱》内容表达能力非常良好,字句连贯通顺,用词得当,无任何错别字和不清楚,且连身份证号码、存款数额都无一错漏,显然不是老年性痴呆症患者所能做到的,故该《遗嘱》是在他人帮助指导下形成,因此,确认涉案《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

1996年5月被继承人夫妻原住房被拆迁,被继承人夫妻和宋乙被安置到上海市三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居住,并于2000年10月购买了该房屋产权,产权人虽登记在宋乙一人名下,但原、被告都认可该房屋产权属于宋丙、倪某某、宋乙三人共同所有。该房屋于2001年7月被出卖,又购买的东余杭路房屋产权人仍登记在宋乙名下,所有权人范围也没有发生变化。2007年因宋丙需要以房养老,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宋乙享有东余杭路房屋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宋丙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含倪某某部分)。因“以房养老的政策是产证上不得有二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必须是一个人宋丙的名字,否则不能以房养老。在这样的情况下,原产权人作出让步,为了保障原产权人三分之一的合法权利,……原产权人宋乙应得到该房屋三分之一的钱款是壹拾壹万陆仟元整。”本院依法确认东余杭路房屋为被继承人宋丙、倪某某的遗产。

被继承人宋丙于2010年1月被诊断患有右枕叶血肿吸收期,左侧外囊及双侧脑室旁腔隙灶,脑萎缩,脑白质病。于2014年7月7日被诊断患有老年性痴呆症,于8月11日被诊断患有双侧基底节区及侧室旁腔隙灶、右侧颞枕部软化灶、脑萎缩、脑白质病,于2014年12月15日被诊断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说明宋丙在2014年10月已处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完全存在。《遗嘱》内表达能力非常良好,字句连贯通顺,用词得当,无任何错别字和不清楚,且连身份证号码、存款数额都无一错漏,显然不是老年性痴呆症患者所能做到的,故该《遗嘱》是在他人帮助指导下形成。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存在帮助指导宋丙立遗嘱的行为,但其行为尚不构成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故原告要求剥夺其继承权,本院不能支持。由于涉案《遗嘱》无效,故被继承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继承。原、被告系两被继承人的子女,依法对两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一、上海市东余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宋甲、原告宋乙、原告宋丙、原告宋丁、被告宋丁按份共有,各占五分之一份额,办理该房屋产权人登记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原告宋甲、原告宋乙、原告宋丙、原告宋丁、被告宋丁各承担五分之一;

二、原告宋乙要求确认其享有上海市东余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三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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