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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与张二×、张三×等继承纠纷

日期:2019-12-3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一×与张二×、张三×等继承纠纷

【案 号】(2015)丽民初字第453号

【要 点】遗嘱受益人帮助被继承人在遗嘱上按手印,两份代书遗嘱有抄写嫌疑,证人证言与代书遗嘱内容有矛盾,且未出庭接受质询,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某与被继承人元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子女五人,即本案原、被告。

被继承人张某自2013年1月患脑梗死、脑萎缩等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神志恍惚。自2013年5月起,张某入住天津市河东区XX老人院。

被继承人元某与被继承人张某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12月4日因病死亡。

从证人证言、录像及书面遗嘱内容看,代书人刘××在2013年4月17日的录像中称未见过被继承人元某,且在被继承人张某未在场的情况下当场书写遗嘱内容;尔后又到张某的家中在其不能表达其意思情况下,由遗嘱受益人即原告帮助张某在遗嘱上按手印;从2013年4月17日与2012年12月23日两份代书遗嘱内容看,遗嘱的首部、对两处住房的意见等内容完全一致,代书人否认有抄写行为,但此有悖常理;且韩淑琴证人证言与代书遗嘱内容有矛盾,其亦未出庭接受质询。故原告提供的诸证据,缺乏客观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录像中,被继承人元某对其子女赡养问题的相关内容,真实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想法,故对该部分内容予以采信。

被告张三×提供的证人证言即两个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陈述立遗嘱的内容有不一致之处,进而该遗嘱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三×提供的利息清单,无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系张某书写。

被告张四×提供的张某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只能证明张某患病住院及医疗费用等情况,不能证明其尽主要赡养义务两段通话录音无其他证据佐证尚有另一份遗嘱的存在,也不能证明被继承人元某将其遗产归被告张四×所有。录音中,被继承人元某对其子女赡养问题的相关内容,真实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想法,故对该部分内容予以采信。

被告张五×提供的张某病历,原、被告均无异议且该病历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法院判决】

在原告提供的录像及被告张四×提供的录音中均可以反映出,被继承人元某对原、被告赡养问题上均存有不满。原、被告作为子女均未能完全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该行为既违背我国继承法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又有悖于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在原、被告均未尽到赡养义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元某生前留有的三份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给某一子女继承,有违常理。而且,原、被告对对方持有的遗嘱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从被继承人元某对子女赡养问题所表现的无奈和无助,也能从侧面反映出三份遗嘱缺乏客观真实性。因三份遗嘱均存在较大的瑕疵或合理怀疑之处,无法认定其中任何一份遗嘱的效力。对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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