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案例

米甲诉米乙法定继承纠纷

日期:2019-12-3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1次 [字体: ] 背景色:        

米甲诉米乙法定继承纠纷

【案 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7号

【要 点】该录音遗嘱仅有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米大与刘小花为夫妻,共生育米乙和米甲二人,未收养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米大于2014年6月22日死亡,刘小花于2014年5月29日死亡。米乙、米甲一致陈述,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000年9月18日,米乙与被继承人夫妇共同购买了本案系争房屋,即本市徐汇区龙川北路***弄***号503室房屋。合同约定的总房价为205,560元(人民币,下同),并确认在合同签订当日已支付房款105,560元(包含定金2,000元),剩余的房款100,000元通过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2000年9月28日,以米乙为借款人、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为贷款人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用于系争房屋,借款期限自2000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米乙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显示,贷款100,000元已于2010年11月6日全部还清。米甲为证明被继承人米大留有录音遗嘱,提交了录音光盘并申请证人袁某、张某到庭作证。证人袁某到庭陈述:“我和米甲是表兄弟,去年5月2日我儿子结婚,米甲父母生病未来,我后来带着儿子儿媳去看望米甲父母并送喜糖,让他们看看我的儿媳妇。当时米甲父亲对我说,他们对我不好。我问他们是谁。是米乙及其丈夫对我不好。我问为什么对你不好。姨夫(指被继承人米大)对我说,他们不给我用钱,我的银行卡和存款都在他们那里。我表示记不住,就打开手机进行录音,米甲父亲表达不清楚的时候,我就用我理解的问他是不是这样。米甲父亲与米乙夫妻之间的矛盾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米甲父亲对米乙夫妻是不满的,米乙没有照顾好父亲。姨夫说起他们后事时,表示米甲有点亏,今后分遗产的时候要给米甲多分一点。我后来从房间出来,人很多,我就把录音关了。我和阿姨(指被继承人刘小花)说了姨夫的观点,阿姨当时说不出话,头点点表示了同意。在这之前两年,米甲带着阿姨来我家团聚,姨夫没有来,我们谈起他们的后事,阿姨姨夫年纪大了,可以对后事作出安排。我就问阿姨,当时阿姨也没法用言语交流,只能靠点头来表示。阿姨的意思是现在米乙得钱多一点,米甲少一点,如果他们死后要给米甲多分一点。”证人袁某还表示录音时,只有他和被继承人米大二人,具体财产的分割比例其已记不清楚,以录音内容为准。证人张某到庭陈述:“米乙、米甲的母亲是我父亲的干女儿。刘小花还可以说话的时候,跟我讲过这些话,她的财产米甲拿70%,米乙拿30%。房子是她的,因为要买房子,要用公积金贷款,是以米乙的名义去贷款的。”

【法院判决】

米甲关于被继承人米大在生前留有录音遗嘱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认可。首先,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证人袁某在庭审中陈述,录音时除了被继承人米大外,仅有其一人在场,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形式要件;其次,录音中主要由证人袁某陈述及询问,并无法反映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二被继承人在录音中要求证人袁某帮助寻找律师处理遗嘱问题,但对于二人的遗产问题均表示需考虑商量,并未做出明确的处分意见,且二被继承人对于系争房屋的出资及产权情况亦未做出明确的解释;最后,证人张某仅陈述其曾听被继承人刘小花说过财产分割的事情,但无法证明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且无其他证人证言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米甲提供的录音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米大、刘小花的遗嘱。因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故继承开始后,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