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甲、姜某乙、姜某丙诉姜某丁继承纠纷
【案 号】(2015)金民初字第4568号
【要 点】被继承人所立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姜某戊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共婚生原、被告子女四人。姜某戊于2001年7月死亡,孙某某于2011年7月3日死亡。
另查,坐落于大连市金州区七顶山满族乡(现为七顶山街道)XX村XXXX屯XX号的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姜某戊;房证号:大房执金农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46.70平方米,以下简称为案涉房屋)系姜某戊与孙某某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姜某戊生前无遗嘱。2011年7月3日,孙某某在家中由周某某代书,立下临终遗嘱,内容为:我家现有瓦房三间,我丈夫临终时嘱咐将该房产转给我老儿姜某丙。所以,我在这几天就寻思把这事办了,我也同意丈夫的意见。三间瓦房给我老儿。该遗嘱由孙某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并捺手印,由周某某在代书人处签名并捺手印。
【法院判决】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案涉房屋系被继承人姜某戊与孙某某二人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属二人的遗产。原、被告四人均系二被继承人的子女,均属于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姜某戊生前无遗嘱,其在案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孙某某在案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的处理,涉及到原告提供的孙某某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从形式上看,孙某某所立遗嘱系代书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孙某某所立的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即代书人)的签名,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故本院认定该遗嘱无效,孙某某在案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不能按照该遗嘱处理,亦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相关判例】在相近的案例中,本判决所持观点属于大多数。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5)甬鄞邱民初字第63号、(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195号、(2014)月民一初字第30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97号(涉及录音遗嘱,见案例3)、(2010)绍越民初字第2857号(涉及口头遗嘱,见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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